在正常使用條件下,國家規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:
(一)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,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;
(二)屋面防水工程、衛生間、房間、外墻防水要求為5年;
(三)供暖和冷卻系統,為2個供暖期,供冷期;
(四)電氣管道、給排水管道、設備安裝2年;
(五)裝修工程為2年。其它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。其它相關規定:
1.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。
2.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存在質量缺陷,施工單位或房屋建筑業主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。施工單位收到保修通知后,應當到現場核實情況,并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進行保修。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,應立即到達現場進行搶修,對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造成嚴重影響的緊急搶修事故。
3.如遇結構安全質量缺陷,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業主應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,采取安全防范措施;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應當提出保修方案,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實施保修進行監督。